房屋無償供營業使用 要稅

發佈日期:2025/01/14  記者胡順惠
財政台北國稅局提醒,若個人將名下房屋無償借給營業人設籍使用,無論是否實際收取租金,都必須依當地一般租金水準計算租賃收入,並在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
根據《所得稅法》第14條規定,若納稅人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,除非能提出證明確實是「無償出租」,且並未用於營業或業務執行;也就是說,屋主即使是出租給自己、或直系親屬負責的營業場所,因為屬於營業用,仍需計算租賃收入。

國稅局表示,前述所謂的「他人」,是指除了納稅人本身、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其他個人或法人。

舉例來說,假設小君在2022年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提供給自己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作為營業場所使用,小君並未列報租賃收入,國稅局根據當地的租金行情計算後,將相應的租賃收入併入小君的綜合所得稅課稅總額。

小君對此不服,向稅局申請復查,聲明該房屋僅供A公司經營使用,且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,不過A公司作為法人機構,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屬於「他人」,因此,即使小君並未向A公司收取租金,仍需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,依法報繳綜所稅。

台北國稅局強調,個人若將名下房屋無償提供給營業人或法人使用,即使並未收取租金,也應依《所得稅法》規定,根據當地的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,並將該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進行報稅,納稅人應提高警覺,避免因忽略此項規定而引發不必要的稅務糾紛或罰款。

此外財政部日前公告,去年房東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,必要費用率仍以43%計算,與往年標準相同,也就是說,收到的1萬元租金中,可減除必要費用4,300元,僅5,700元須計入課稅。另外若符合住宅法、租賃專法所規定條件,必要費用率可望再提高。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