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佈日期:2024/12/25 
吳馥馨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,在2023年7月1日禁止預售屋轉讓新規上路前取得的預售屋,仍可以轉讓,只是所得稅計算方式,應以「實際收取受讓人給付的金額」為準,而不是按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總價」申報,兩者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會有極大差距。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長李怡慧表示,2023年7月1日《平均地權條例》新規上路後,已禁止預售屋轉讓交易;但在此之前取得的預售屋仍可以交易,只是要用售讓價格報繳所得稅,而不是以買賣契約價格申報。
根據2021年7月1日起實施的房地合一稅2.0,個人交易在2016年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,視為房屋、土地交易,納入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,並且將推計費用率由5%降為3%,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,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,及規避租稅。
北區國稅局指出,在取得房地所有權之前,預售屋交易的「成交價額(收入)」、「取得成本」及「可減除費用」,依下列方式認定。
(一)成交價額(收入):按受讓人支付予讓與人價額認定,但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建設公司(地主)的價款。
(二)取得成本:讓與人實際已支付建設公司(地主)的價款。
(三)可減除費用:1.依提示的費用憑證,核實認列。2.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,按成交價額3%計算,並以30萬元為上限。
舉例來說,甲君在2023年3月簽訂預售屋合約,總價款900萬元,支付簽約金150萬元。但甲君在2024年2月將預售屋以總價款950萬元轉讓給乙君,並約定乙君在換約時要支付甲君200萬元。
之後甲君自行申報成交價額950萬元、可減除成本900萬元、可減除費用28.5萬元(950萬元×3%)、及課稅所得21.5萬元,並按持有期間未滿2年計算適用稅率45%,算出應納稅額96,750元。
但北區國稅局查獲,甲君「實際收取受讓人給付的金額」是200萬元,支付給建設公司取得預售屋權利是150萬元。故而成交價應為200萬元,取得成本為150萬元。
由於甲君未提出支付費用憑證,以成交價額200萬元的3%計算,可減除費用為6萬元(200萬元×3%),核定課稅所得44萬元(200萬元-150萬元-6萬元)及應納稅額19.8萬元(44萬元×45%),最終遭補徵應納稅額10萬1,250元。
資料來源:太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