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售有農業使用證明書的農地 但是賣給這種對象 還是得繳房地合一稅

發佈日期:2024/10/17  記者 林耀文
老王最近打算出售鄰近橋頭科學園區且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農業用地,老王也備妥農業使用證明書,但是出售對象為某建設公司,老王聽朋友說賣農地給公司,要先問清楚是否可以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,因此趕緊前來稅捐機關洽詢。

針對這種情形,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分析指出,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,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」,免納所得稅,換句話說,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土地,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,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,其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
但是,該局進一步說明,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「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,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」,也就是說,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出售與自然人時,才能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。

反之,如將農業用地出售與公司(非自然人),因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,因此須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,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並繳納土地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
稅務專家提醒,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,如要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者,除應取具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或「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」外,還須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「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」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出售的農地須同時符合「作農業使用」及「移轉與自然人」,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要件。雖然出售農地應納土地增值稅之稅額為零元,卻也不能取代「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」,因此不可作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的證明文件。
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