取得這張證明書也沒用!注意繼承重劃土地後首次移轉 無法享受土地增值稅減免

發佈日期:2024/12/10  文/記者林耀文
小李10年前繼承一筆父親留下的重劃區土地,日前將該筆土地與母親一起出售,小李欲出售繼承之土地,為其父參加重劃後分配取得,因此仍保留「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」,卻受到稅捐單位通知,申報本次移轉時,僅有母親受贈持分能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適用土增稅減徵40%優惠,小李繼承父親所持分的售出土地卻不能享有優惠,感到十分困惑。

對此,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經該處了解案況後發顯,本案民眾李先生的父親,於民國62年購得土地,71年參加重劃後分配取得甲地,先於88年以配偶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將甲地持分3分之1贈與李先生母親,後於103年過世,甲地持分3分之2由李先生繼承。

由於小李及母親打算出售該地,此時李媽媽的土地增值稅將自62年開始計算,並得扣除部分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40%;小李因為繼承取得,已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,所以自103年繼承時開始計算土地增值稅,不得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土地增值稅40%。

稅務專家提醒,首次移轉之認定包含重劃後土地第一次出售、重劃後土地贈與配偶後再行出售;但繼承重劃後土地再行出售則不屬重劃後首次移轉,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。
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